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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须每季披露

发布时间:2009-12-17 14:28:20 来源:中国证券报 浏览: 次

  中国银监会16日发布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》。《指引》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核心资本总额、附属资本总额、资本充足率、核心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每季度披露,对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。

  《指引》对商业银行应每半年披露的信息范围作出规定,包括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、资本及资本充足率、信用风险暴露总额、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、贷款减值计提准备及变动情况、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、资产证券化的各类风险暴露余额、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及期末风险价值和平均风险价值、操作风险情况、股权投资额及其公允价值和出售与清算已实现的收益或损失、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。

  银监会称,《指引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,适用范围包括2007年银监会颁布的《中国银行(601988)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》所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。对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,过渡期内仍按照中国银监会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要求,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定量信息,同时至少应披露本指引中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。

  截至2009年三季度末,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1.4%,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达9%,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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